办理条件
(一)市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及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经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病情需要而市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无药物或无技术进行检查治疗的。
(四)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出院医嘱要求返院复诊治疗该疾病的。
(五)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本市原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三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再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异地三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再转往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参保人异地急诊就医后,出院医嘱要求返院复诊治疗该疾病的;参保人异地急诊就医后因病情需要,经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再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八)经本市医学专家认定符合转诊条件的。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且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转诊条件的,应当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成功后,参保人方可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遵医嘱复诊的,应到原市内转出医院、市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区窗口或镇街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3、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向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市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区窗口或镇街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
4、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再转往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向市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区窗口或镇街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再转诊备案手续。
所需资料
1、符合转诊条件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验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
异地转诊审批表(医院开具)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
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
2、遵医嘱复诊
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验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原件)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最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需有定期复诊或何时复诊等信息,验原件收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
3、异地转诊、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后转院
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社保卡(验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原件)
由转出医院提供的经该院同意其再转诊的证明资料并盖章或病历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
温馨提示: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内的病人,不得办理市外转诊手续。
参保人因患本市无抢救条件的急、危重病,可经首诊医院医务科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先行转院后补办转诊手续。
参保人应向转入的市外定点医院主管医生及出入院处出示转诊证明。
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只限在选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参保人每次异地转诊备案手续可享受3个月内本次备案的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待遇及多次门诊统筹待遇。治疗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住院或异地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日或门诊就医日起一年内到各镇街医保职能部门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中山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积水潭骨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具有异地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若有更新,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注意:异地转诊需事先备案否则报销待遇将降低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费用的70%按规定予以报销,其余3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费用的50%按规定予以报销,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