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 | 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山户籍居民或一方当事人为中山户籍居民 |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正本(家庭户口簿提交整本,集体户人员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注: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属现役军人还应提交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注: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提交双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尺寸长×宽:6×4厘米)。 |
双方当事人均非中山户籍居民 |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正本(家庭户口簿提交整本,集体户人员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注: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3、其中一方提交中山办理的有效居住证(2022年6月1日起,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如需要提供中山市有效居住证的,群众可以出示电子居住证或居住证实体证件。如出示电子居住证,打开领证的小程序,调出电子居住证出示即可,不允许截图或打印展示); 4、属现役军人还应提交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注: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提交双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尺寸长×宽:6×4厘米)。 | |
一方当事人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 内地居民 | 中山市户籍以外居民的涉外婚姻登记(包括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能在中山办理,建议咨询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 1、中山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中山居民居民户口簿正本(家庭户口簿提交整本,集体户人员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注:(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香港居民 |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 |
澳门居民 | 1、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本人无配偶证明自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澳门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婚姻记录证明书》)。 | |
台湾居民 | 1、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本人无配偶证明自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台湾居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台湾户政部门出具的户籍誊本及本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替代)。 | |
华侨 | 1、华侨本人有效护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2、华侨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注:(1)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本人无配偶证明自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
外国人 | 1、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外国人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注:(1)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认证。 (2)本人无配偶证明自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注意事项
1、跨省通办
2021年6月1日起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即双方婚姻登记当事人均非中山户籍,可持有效中山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通办事项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不包含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外婚姻登记(包括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业务目前仅限于中山市婚姻登记中心受理办理,各镇婚姻登记机关暂无法办理。
2、全城通办
2021年7月21日起,在全市实行婚姻登记“全城通办”(即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选择到我市任何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业务);
一、实行预约受理制。
目前三角镇、小榄镇婚姻登记处实行全预约办事模式,其他婚姻登记处(如市婚姻登记中心)建议先预约后办理;
特殊日子登记结婚也需要登录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婚姻”服务专栏进行预约,
例如:2月14日、5月20日、9月9日、10月10日等,如市民进一步咨询到其他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必须提前预约,可指引市民咨询对应的婚姻登记处:
(一)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个人服务-婚姻-婚姻登记预约,进入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
(二)直接登录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http://www.gdhy.gov.cn/wsyy/yyjh.jsp;
(三)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公众号“广东民政”或公众号“中山民政”进入“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婚姻”服务专栏进行预约。
中山市婚姻登记中心人工咨询热线88926388、88926288。
二、特殊情况:如遇省登记系统故障、临时整改或网络故障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业务的,以中山市民政信息网公告或中山市婚姻登记中心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