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女职工顺产产假一共有178天,剖腹产产假一共有208天,男职工陪产假有15天。
女职工产假:
顺产:顺产98天+奖励假80天=178天;
剖腹产:顺产98天+剖腹产30天+奖励假80天=208天。
男职工产假:
陪产假15天。
中山产假规定
(一)生育假期:
顺产的:98天;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注: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奖励假:80天;
男方陪产假:15天。
中山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则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产假工资;如果为职工参保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按照产前工资基本工资发放。
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即中山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产假奖励假期间的工资不由生育津贴发放。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产前基本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