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应选择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就医。2、参保人向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符合准入标...
1、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应选择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就医。
2、参保人向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符合准入标准的,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3、门特选点要求:一类门特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二类门特参加单建统筹的选择1至3家符合条件的作为费用结算机构(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就医地选定1家),除患传染类疾病门诊特定病种外,其中至少1家为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统账结合的可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中选定符合条件的作为其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就医地选定符合条件的作为其门特费用结算医疗机构)。
4、参保人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能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或各镇街医保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成功次日生效。
5、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在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享受的,可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或在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流程按照认定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