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山投靠入户受理条件
1、夫妻投靠入户
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为家庭户口、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
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外县市户籍的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子女尚未成年,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居两地的
子女已成年但正在全日制在校就读的未婚(不含离异)学生的
3、父母投靠子女
具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的人员,其父母可申请投靠,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有多名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其中一名子女
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
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中山,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住房证明
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二、中山投靠入户所需资料
1、申请夫妻投靠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如住房产权属被投靠人父母亲名下的,应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4)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
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2、申请父母投靠子女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6)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7)如投靠人所生或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一并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或《收养证》)。投靠人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被投靠人代写)。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父母已离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5)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未婚声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4、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后出具的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共同生活的意见。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7)投靠人的住房证明。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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