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
10、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场所:
地点:中山市公积金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驻火炬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驻小榄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市公积金中心东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坦洲办事处。
收费标准:不收费
正常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府〔2019〕35号):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八)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打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单》,申请人签名确认
中心后台将提取金额转账到申请人的银行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注:由于公积金提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业务办结后将实时转账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确保资金结算顺利,请提前向前台人员出示以便核对信息(如需更换,可提供任意一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一类借记卡,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山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外市购房或需跨部门核查的事项,在中心得到有关部门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时间间隔:
1、职工已办理租房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住房贷款购房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将每个月自动划入提取人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职工转换除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其他非销户提取方式及以同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不同房产的,下一提取日期需间隔90日以上。
七、预约提取: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zszfgjj.zs.gov.cn、微信公众号“中山公积金”预约前来办理提取手续时间,职工经成功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到达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场所,可以免排队办理公积金业务。
不同情况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及办事流程:
1、买房提取公积金